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与 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与
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11-11 19:2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新机制,切实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建设与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家委会的组织建设工作
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家委会的重要意义,把家委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作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以更大的热情,更有效的措施,创造更好的条件,大力推进建立家委会工作。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按照民主程序,遵循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举在校学生家长组成家委会。
(二)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完善的家委会工作章程,明确家委会与学校的关系、组织与职责、权力与义务、选举办法等,切实按章行事。
(三)学校要引导家委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家校协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真正成为学校联系学生和家长的桥梁及纽带。
(四)学校可依据办学规模等实际情况,与家长协商设立家委会组织结构,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公开联系方式,便于家长及时沟通。家委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一年,每学年可视情况适当改选,可连任。子女因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其家委会成员身份自动取消。
(五)家委会成员应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相关教育规章政策。具有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热心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委会工作。
二、明确家委会的基本职责
(一)参与学校管理。及时与学校开展沟通,向学校反映学生、学生家长有关想法和要求,并与学校、教师讨论研究和化解学生遇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参与家庭教育。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三)促进家校沟通。主动向家长传达学校近期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之间的相互理解、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家委会的收费行为与经费的管理
家委会相关费用由其自收自支、自行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实现资源共享、资源循环利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家委会的名义乱收费,严禁利用或委托家委会代收各项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费用,严禁通过家委会将应由学校承担的费用转嫁或摊派给家长承担,严禁通过家委会收取补课费、捐赠款、空调费等乱收费,严禁通过家委会收取相关费用转交或支付给学校和教师个人。
四、加强家委会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八主动”“十不准”行为指导(详见附件),进一步规范学校和教师的行为。在保障家委会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和有效参与学校管理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对家委会工作的评价机制,切实承担起管理和监督责任,进一步明晰家委会运行程序和办法,确保学校家委会依法、规范、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廉洁宣传教育,促进家校沟通,引导家长自觉担当家庭教育及家校共育的重任,发挥好家委会支持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附件:“八主动”“十不准”行为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八主动”“十不准”行为指导
学校应指导家长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1.主动关心和支持学校、班级教育、教学工作,为学校、班级进步出谋划策。
2.主动协助班级、任课老师开展家长学校工作。
3.主动加强家长与教师间的沟通联系,积极参与班级教育、教学管理,并通过有效渠道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4.主动协助做好学校的宣传工作,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5.主动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6.主动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就班级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班级的发展献计献策,建立和完善家长委员会常态工作机制。
7.主动动员家长参与家庭教育知识学习,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
8.主动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的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
学校和教师严禁有下列行为:
1.不准借家长委员会名义,为家长委员会成员敛财谋利。
2.不准发动(诱导)家长向教师送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微信红包及其他任何礼品。
3.不准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要求或组织乱收费、乱订教辅材 料。
4.不准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违规办班、补课和进行有偿家教。
5.不准利用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教师用餐、休闲、旅游或为教师帮办有违师德规范的私人事务。
6.不准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进行强制捐赠或摊派教学用品或设备设施,以及违规采购物品。
7.不准指定、暗示、诱导家长以赞助(自愿)名义承担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物品。
8.不准诱导家长拉帮结派,甚至发动家长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传播有害信息、发泄负面情绪。
9.不准借家长委员会平台,开展与学生成长无关的广告宣传或变相进行招生、考试成绩宣传,组织参与商业化活动以及其他一切违法、违纪、违规活动。
10.不准通过家长委员会做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明令禁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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